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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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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定是否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要取决于是否“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在线出版物”。指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给公众的具有出版功能的数字作品,例如编辑,制作和处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知识性思想文本,图片,地图,游戏,动画,音像书籍以及其他原创数字作品;
(二)与出版的书籍,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相一致的数字作品;
(三)通过选择,整理和收集上述作品形成的在线文献数据库等数字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其他数字作品。

 

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1.是有一定的出版平台,例如从事在线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等。
2.在线发布服务有一定范围;
3.从事在线发布服务需要必要的技术设备,并且相关的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储在中。
4.如果在线出版服务的实体与其他出版单位不重叠,则有明确的名称和公司章程;
5.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有能力在该国长期居住的中国公民。至少有一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以上的出版专业知识。
6.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还有超过8名专职编辑和出版商,他们满足在线出版服务范围的需求,并具有经出版机构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级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
7.有一个从事在线出版服务的内容审查系统;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9.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条件。


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

1.申请书应提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行政部门
2.审批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3.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说明原因。
4.设立在线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天内完成注册程序:
5.取得批准书并在《在线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中填写,并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查《网上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表》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网上出版服务许可证》;
7.“网上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由出版行政部门备案。15天之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主管。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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