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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接入银行存管应获得通信主管部门认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经营许可证)。
二、监管办法要求p2p网站必须具有ICP经营许可证
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互联网处徐强副处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
"我们要做好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准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接待信息中介业务,工信部这边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具体的审批是在各地的管局,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等这样的规定,来开展电信业务许可的审批。并且开展电信业务和信息安全的形势审查和实地抽查。二是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中介机构的互联网基础管理。在相关的IP地址使用、域名注册、网站备案、电信业务许可等环节,进一步落实实名制登记,并要求提高实名制信息的准确率"。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指上图中B类业务经营许可证,但根据申请的业务类型不同,该证“业务种类”上会具体注明是B类业务中的哪一类。大家最常提及的ICP证只是B25类信息服务业务中涉及互联网的一类。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许可证)是指一般性经营性网站的主办者向当地区县申请的证书证明,即《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条例》(令第291号):
第七条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条规定“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经营电信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证,具体应取得何种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令第292号):
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也就是说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
1、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2、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5、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6、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获得ICP许可证的平台并不多,大多数平台只具有ICP备案证书。二者的区别在于ICP许可证针对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ICP备案证书则针对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按照国家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并不高,然而,在向通信管理局申请ICP证之前,平台却需要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文,但是可想而知,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不是那么好拿的。
现在看来该许可证已成为上线银行存管的条件之一,当然这个 许可证只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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