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常见问题:
1、已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想在股东中引入外资,应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提交《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申请书,待审核通过后发放《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企业持审定意见书件后,到工商管理局变更股东,最后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
2、外资入资方只是出资者,并没有经营电信业务的经验,是不可以申请的,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534号令)第十条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所以外方主要投资者必须要具备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运营经验。
3、在办理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在线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发现公司股东中含有外资,由于这两项业务都是属地化管理,与省内注册要求资金一样,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即可。如果注册资金为美元的,折算成人民币,满足不低于100万人民币即可。
4、公司有省内ICP,现在股东的股东有外资进入,需要重新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出具的《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然后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外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新的许可证之后,再去注销省内许可证。
6、股权结构图中的内资部分应追溯到境内自然人或国有独资公司,外资部分需追溯到境外设立的公司即可。如某级股东为境内A股上市公司,则需追溯其十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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